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该案符合第2种情形,应当发回原审什么法院重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危害国家犯罪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2024/05/31 17:02
2024/05/31 16:41
2024/05/31 15:47
2024/05/31 15:44
2024/05/31 15:28
2024/05/31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