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依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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