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七十一条 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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