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量刑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银行明知取款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却仍然予以支付,银行的这种付款行为就是恶意的,就应当对合法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发[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如果银行明知取款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却仍然予以支付,银行的这种付款行为就是恶意的,就应当对合法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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