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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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是这样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挪用资金罪中没有给单位或者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均已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与是否给单位或者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没有必要关系,但是其中如果符合自首情节的,可以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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