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题:
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怎么处理?
答复:
此种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如果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起点是五千元,你儿子取款三千元数额小不做犯罪处理。《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你儿子虽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治安处罚。如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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