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 拒绝接受被解救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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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被解救妇女儿童是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接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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