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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实的恶害告发进行威胁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7-13

    笔者认为须视恶害的内容和威胁的对象及侵犯的法益而定:如以真实的炸弹爆炸的方式威胁勒索财物的,如果在侵犯公私财产权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爆炸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如以揭发他人隐私相威胁勒索财物的,若揭发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值得研究的是,执行公务的人员收受相对人财物后,仍须依法执行公务,相对人以举报其受贿相威胁,致使公务人员不敢再继续执行公务的,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笔者认为举报公职人员受贿是相对人的权利,尽管行为人欲依此达到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目的,但这种恶害只对收受贿赂的公务人员有一定的精神压力,对未收受公务的人员来说,不会产生精神压力,不影响公务的继续执行,故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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