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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中“从重处罚”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1-07-13

    1.在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进行的,而且殴打、侮辱不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殴打是对被害人身体的一种强制,这种强制性要低于暴力行为。侮辱是通过语言、文字、图画、动作等对被拘禁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的行为,侮辱行为可以是当众公然实施,也可以是在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有权拘禁他人的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的表现。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必须依法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得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期限的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果有权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只要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的,就具有非法性,而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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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会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有权拘禁他人的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不能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的表现。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必须依法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得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期限的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果有权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只要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实施的,就具有非法性,而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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