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80-12-11
【颁布机构】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1980]法研字第30号高检刑字[1980]第66号[1980]公发(审)212号
【颁布时间】 1980.12.11
【实施时间】 1980.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或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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