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不是的,强奸幼女只是的加重情节,但也不是必然的,这要看实施犯罪的手段和主观恶意和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影响。如果给被害人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并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判的可能性就很大。我国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强奸幼女只是从重处罚。没有以上五种清醒的一般不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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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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