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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5-09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复字[200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区消防执法中火灾责任认定和火灾调查管辖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0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直接引发火灾事故所应负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过错虽未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扩大等所应负的责任。

    二、未设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可以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以公安机关名义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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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9日  公复字[200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区消防执法中火灾责任认定和火灾调查管辖问题的请示》(新公办[200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直接引发火灾事故所应负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过错虽未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扩大等所应负的责任。

    二、未设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可以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以公安机关名义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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