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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公复字[2000]1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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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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