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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