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法律咨询:四川网律师,你好!
甲男与乙女长期通奸。甲为达到与乙结婚的目的,与乙共同谋害丈夫丙。甲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乙趁丙吃饭时把毒药放入丙碗内,将丙毒死。乙岁虽同意,并把甲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6岁的儿子,怕把儿子毒死,便未按约定办法事实毒杀行为。后甲乙闹翻,乙便揭发了甲的上述罪行。请依据,分析甲乙二人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网:
你好:
1.甲乙是故意杀人的。
2.乙是直接的作为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由于担心孩子没有实施,属于犯罪中止。
3.甲是教唆犯,乙的中止对甲来说是意外,所以甲属于犯罪预备。
首先未遂只有在实行以后才可以构成,但用毒杀人的实行应该是投毒这一行为,而不是你认为的交给毒药。因为就算天天给她毒药而不投毒,那人也死不了。所以,整个共同犯罪都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应为犯罪预备。
相关内容链接:
犯罪中止与的区别(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1070.html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如何认定"着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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