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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四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二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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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二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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