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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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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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