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根据《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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