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24-01-10
犯法的,(第三五八条第一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法律分析
1.若双方自愿,则不够成犯法。
2.若强迫女孩子,则构成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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