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11-01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法律分析
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通常需要和交通肇事者一并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是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处理的。如果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那么要承担的可能只是民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了有人死亡或者是受伤,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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