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10-10
要确保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审慎用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需要建立起权责相统一的错案追究制。宋代出台实施的“出入人罪”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避免错案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宋代这方面成熟的实践经验,对于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分析】
宋朝建立以后,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胤以文治国,尤其是强调法律的作用,废除五代的苛刑峻法,颁布施行了大宋特色的《宋刑统》,这部法律承袭了唐律的优点,“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悉永徽删定之旧”,其中“出入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体现了宋代对唐出入人罪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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