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9-22
法院判决不公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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