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3-09-18
三个月不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最长三十七天,不能达到三个月。
【法律分析】
三个月是被判处了而不是拘留。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拘留最长为37天。
如果被判处拘役,则期限为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因此,三个月不是拘留而是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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