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有关盗伐林木罪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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