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更多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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