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更多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9.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4/28 10:11
2024/04/28 08:10
2024/04/22 17:37
2024/04/22 12:37
2024/04/21 22:42
2024/04/2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