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更多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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