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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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6
律师解答:
两者之间有可能构成伴随的关系,即强奸过程中可能伴随强吻、强制抚摸敏感部位等猥亵行为。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吸收犯的关系而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处断原则上是重罪吸收轻罪,主行为吸收伴随行为,一般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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