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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08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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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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