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1-09-20
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个新增罪名旨在加大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那么如果在看护对方时,不知道对方未满16周岁,而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会不会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呢?
律师解答: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明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照护对方时,确实不知道对方没有满16周岁的,不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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