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答: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有关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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