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07-14
在生活中,有时我们自己经营的小店铺,也是我们生活、休息的地方,那么这种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商住两用性质的房屋属不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呢?
律师解答:
对于商住两用性质的房屋,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房屋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即处于营业状态时,不应视为“户”:在已处于关门歇业,成为生活、休息的场所时,就属于“户”。此时,行为人进入室内盗窃,属于“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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