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反向工程,它是一种逆思维的手段,通过企业的成品,从而反向的进行推断,获得该产品的制造工艺。那么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解答: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既然不构成民事侵权,那么更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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