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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邻居的孩子出去玩遇到危险有能力救人却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21-07-07

行为人带邻居家的两个孩子去爬山,但是两个孩子不小心掉进了一个水坑里。行为人水性不错,救人完全没难度。可他却站着一动不动导致被害人最终溺水身亡。那这种有能力救人却见死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解答:“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行为人带领孩子们玩耍期间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是其先行行为,由此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意外发生时,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见死不救,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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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其次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行为人带领孩子们玩耍期间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是其先行行为,由此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意外发生时,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见死不救,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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