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6-27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那么,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行为方式: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法律婚姻是双方依法登记婚姻;事实婚姻是指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不同于单纯同居、通奸。虽然民法上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上为保护法律婚姻相对方的权利,仍然认为事实婚姻是重婚罪中的“结婚”。因此,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形成事实婚),仍应按重婚罪。
(2)既然名为重婚罪,应有前后两重婚姻。已婚者的两份婚姻包括:第一,法律婚姻加法律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事实婚姻。
不包括:第一,事实婚姻加事实婚姻;第二,法律婚姻加同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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