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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6-27

强奸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与通奸不同,通奸只是属于道德层面上需要批评的,但不触犯刑法。那么,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律师解答:

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交行为。因为通奸是双方自愿,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因此不成立强奸罪。强奸与通奸有着本质的区别,注意以下问题:

(1)半推半就,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是通奸,不成立强奸罪,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强奸转通奸,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3)通奸转强奸,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该种通奸关系,而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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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交行为。因为通奸是双方自愿,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因此不成立强奸罪。强奸与通奸有着本质的区别,注意以下问题:

(1)半推半就,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是通奸,不成立强奸罪,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强奸转通奸,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3)通奸转强奸,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该种通奸关系,而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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