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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参与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29

中纪法复〔1995〕10号(1995年12月21日)

四川、浙江省纪委:

你们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公安部已经作出按卖淫嫖娼查处的规定。共产党员参与这些活动,是思想意识极其腐朽堕落,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表现,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错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 国法函〔2003〕155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 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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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参与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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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法复〔1995〕10号(1995年12月21日)

四川、浙江省纪委:

你们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公安部已经作出按卖淫嫖娼查处的规定。共产党员参与这些活动,是思想意识极其腐朽堕落,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表现,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错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 国法函〔2003〕155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 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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