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0-12-1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 月××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 × ×(写明姓名或名称)申请追加× × ×(写明姓名或名称)为共同原告(或被告),理由是......(写明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 ×(写明姓名或名称的全称)追加× × ×(写明姓名或名称)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供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用。
2、该裁定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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