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1999-11-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定罪数额标准的决定》
(1999年11月10日)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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