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1-03-30
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等决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30
【实施日期】2001.03.30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议》。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危害国家犯罪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2024/06/01 08:40
2024/05/31 17:02
2024/05/31 15:47
2024/05/31 15:44
2024/05/31 15:28
2024/05/31 14:52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