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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  

3.受贿后伪造检疫结果,同时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赎罪并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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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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