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01-04-26
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1]83号 2001年4月26日)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组上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造成集体资金严重损失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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