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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北大法宝

【法宝引证码】 CLI.LD.558

原文链接:https://pkulaw.com/fmt/0c6b72e2041a6d723bfd52e3eca2a55ebdfb.html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38(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监所或者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将(对)罪犯……(写明减刑的具体刑期或者宣告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写明认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对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中所列事实、证据查证的结果)。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减刑或假释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裁定维持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维持减刑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维持假释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第二,裁定撤销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撤销减刑的,表述为:

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撤销假释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38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经重新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情形设计的。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予以撤销。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参阅本样式制作。

三、对于本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当纠正的,将首部案件由来段的“×××人民检察院……”,改写为“本院发现原裁定对罪犯×××减刑(或者宣告假释)不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尾部改写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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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38(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监所或者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将(对)罪犯……(写明减刑的具体刑期或者宣告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写明认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对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中所列事实、证据查证的结果)。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减刑或假释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裁定维持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维持减刑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维持假释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第二,裁定撤销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撤销减刑的,表述为:

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撤销假释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38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经重新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情形设计的。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予以撤销。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参阅本样式制作。

三、对于本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当纠正的,将首部案件由来段的“×××人民检察院……”,改写为“本院发现原裁定对罪犯×××减刑(或者宣告假释)不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尾部改写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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