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8-02-02
国家各地区问题未成年人数仍在持续增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司法部门对不负民事执行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大多是从轻处罚或者免罚。有的地方法院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特免刑罚。那么有关社会团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社会团体能为此出一份力么?庭立方小编整理出相关得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社会团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具体职责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活动,使居(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秩序;
3.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而言之,各社会团体不仅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工作,还要教会他们什么是美德?什么是不良行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等诸如问题。在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增添一份力量,引导孩子们走上正确的道路,不脱轨。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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