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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10-1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0)315号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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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业人员主体身份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0)315号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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