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7-11-27
一些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多次逃窜在不同市县作案,给社会带来很多消极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带来了很多困难,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流窜作案的认定?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流窜作案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综上,我国是一个执法严谨的国家,任何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流窜作案的认定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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