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7-09-21
根据我国《》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到了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刑事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剥夺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专业的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刚被逮捕后专业律师介入,就可以防止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能够有效的辅导嫌疑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刑事案件中仍旧是口供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会对案件后期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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