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死刑复核法律意见范文

发布时间:2017-09-30

我国对死刑判决相当慎重,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期间可以提交法律意见书,那么死刑复核法律意见怎么写,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死刑复核3.jpg

死刑复核法律意见

被告人高XX案死刑复核法律意见书

申诉人:高XX,又名高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武XX招募员工,暂住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XX律师,X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诉人高XX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并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其后,申诉人高XX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并刑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处被告人高XX死刑;后上诉人高XX上诉,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XX死刑。现申诉人高XX依法向贵院申诉,理由如下:

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充分保障申诉人高XX的诉讼权利。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本案时并未准许申诉人高XX以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武XX出庭作证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侦查实验申请、调取新证据的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申诉人高XX的程序权利并未得到依法保障。在申诉人高XX的程序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之前,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即属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以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

二、申诉人高XX并非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凶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高XX系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XX的证据标准远未达到两院三部所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该定案证据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申诉人高XX系致死被害人孟XX的行为人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孟XX的尸检鉴定意见、申诉人高XX的供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被告人逯XX的供述。由该一系列证据可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逻辑模式为:尸检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孟XX所受损伤符合圆形棍棒类物体打击所致;案发时屋内现场只有申诉人高XX手持镐把;被害人孟XX头部遭受打击系在屋内形成,因此认定申诉人高XX系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真凶。

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之证据推理逻辑可见,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害人的尸检鉴定意见,如尸检意见成立,申诉人高XX即是致死被害人的真凶;如尸检意见不成立,申诉人高XX即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真凶,真凶另有其人。

申诉人高XX认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一个当事人是否被判死刑的结论竟然建立在一个主观性的、专家众说纷纭的、且不可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之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为什么不允许申诉人高XX申请重新鉴定?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背后太多的故事,司法机关考虑政治稳定的定案难言之隐难道就能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吗?本案是非曲折全在于重新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天作孽,尤可违。

申诉人高XX的辩护律师曾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指出:XX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24日所作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第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九个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其一:本案共进行过两次尸检,第一次尸检时间距离案发时间37天,第二次尸检时间距离案发时间53天,长达37天的尸检时间使尸检表面损伤检验失去科学意义,且尸检以及照片显示的被司法人员主观认定的类似舟状样损伤并不足为据;其二:尸检意见并未对被害人的其他尸表损伤以及形成原因作出解释;其三:此鉴定意见并非唯一性的司法鉴定意见,纯粹为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的专家意见,并非对尸检情况进行客观描述的结论,且不可排除其他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如可充电式手电等物体;其四:司法鉴定意见先入为主,镐把作为证据已收集在案,司法鉴定机构受不当影响直接主观认定镐把即伤害致死之凶器,既然认定镐把系故意伤害被害人孟XX致死的凶器,为何镐把上没有被害人孟XX的血迹;其五:鉴定意见未对颅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对应皮肤的表面损伤以及形成进行科学解释,如镐把击打不会形成擦挫伤,擦挫伤并不可排除其他凶器同时在被害人孟XX的顶枕部击打所形成,如此损伤以及相应颅骨大面积塌陷性骨折更无法排除被害人顶枕部系被挤压墙角所形成之可能;其六:专家会诊意见不一,与会专家并未排除存在除镐把之外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的可能;其七:鉴定人员未对被害人的颅骨密度、硬度、疏松度进行测量以及模拟实验,以考察是否存在除稿把击打之外的其他可能性存在,如手电、墙角挤压、砖块猛击等,鉴定意见完全靠主观推断;其八:整个诉讼过程中,仅有公安部门一家的鉴定意见,应由别的不属于公安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难道由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而导致无辜当事人被判死刑的刑事冤错案件还不多吗?其九:法官、公诉人并非法医专家,应当将专业的问题交由专业人员去做,法官内心确信在本案中如镜中花水中月。

申诉人高XX认为,该《尸检意见》决定本人生死,且其确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最高院应无条件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必要时开棺验尸,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树立一个司法改革的样板,以先开法治中国之新风气,以洗清申诉人高XX的冤屈,查获真凶。

(二)、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是导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的证据致命硬伤。

其一、案发现场足迹未被采集在案。申诉人高XX进入案发现场后从未到过被害人孟XX身边,侦查机关并未将被害人孟XX身边的足迹予以收集,如何证明申诉人高XX持镐把到过被害人孟XX身边并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XX?

其二、案发现场的手电未被收集在案。申诉人高XX供述现场被害人孟XX手持一个圆柱形的可充电手电与被告人张XX厮打;被告人张XX的供述同样证明被害人孟XX手持圆柱形的可充电手电击打过其后背、后腰、肩部等部位;唯一在现场目击整个案发经过的被害人武XX同样看到当时被害人孟XX手持一个可充电的手电;但存在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重大嫌疑的可充电手电却未被侦查机关收集在案?

第三、被害人孟XX体质特殊,被击打颅骨的部位仅仅25张复印纸厚度,现场发现被害人孟XX的血迹,如被害人孟XX的头部系被镐把击打,被查获在案的凶器——镐把为何没有被害人孟XX的血迹?此镐把上有另一被害人武XX的血迹足以确定此镐把确系申诉人高XX现场手持的镐把。

第四、尸检意见证明,被害人孟XX被打掉三颗牙齿,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并未将三颗牙齿收集在案。此三颗牙齿的被打掉不可排除被害人孟XX被被告人张XX用手掌用力推打面部导致顶枕部位挤压墙角或被告人张XX在将被害人孟XX抱住之后用肩部由下至上撞击被害人的下颌部导致被害人的顶枕部撞击墙角间接导致被害人孟XX顶枕部颅骨大面积塌陷性骨折的可能。

第五、现场勘验照片中明显可见一顶迷彩类的帽子,但侦查机关未予收集在案。帽子是谁的至今无法证明,如现场遗留的帽子是被害人孟XX的帽子,就应对帽子上的痕迹进行微量元素检测,以检测结果来排除被害人孟XX的头部被砖块击打或被挤压墙角的可能。

第六、现场唯一目击整个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武XX至今尚未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今后如其良心发现,自愿陈述真实经过,指证真正凶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的结果如何挽救?

其三、申诉人高XX的庭前供述、被告人张XX的庭前供述、被告人逯XX的庭前供述均存在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该一系列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被排除。

申诉人高XX庭前供述反复,且坚称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张XX的庭前供述在2010年12月24日XX市公安局所作的尸检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并未对镐把击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准确供述,前后反复;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后明确供述镐把击打到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张XX的供述有着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个供述的变化过程证明此供述为虚假供述。被告人逯XX的供述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高XX故意伤害一案中未充分保障申诉人高XX的诉讼权利,认定申诉人高XX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真凶的案件事实之证据严重不足,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贵院在复核此案之时,应依法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高XX判处死刑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维护申诉人高XX的合法权益,洗清申诉人高XX的冤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高XX

辩护人:贾XX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死刑复核法律意见书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死刑复核法律意见范文

发布时间:2017-09-30

我国对死刑判决相当慎重,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期间可以提交法律意见书,那么死刑复核法律意见怎么写,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死刑复核3.jpg

死刑复核法律意见

被告人高XX案死刑复核法律意见书

申诉人:高XX,又名高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武XX招募员工,暂住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XX律师,X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诉人高XX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并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其后,申诉人高XX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并刑重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处被告人高XX死刑;后上诉人高XX上诉,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XX死刑。现申诉人高XX依法向贵院申诉,理由如下:

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充分保障申诉人高XX的诉讼权利。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本案时并未准许申诉人高XX以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武XX出庭作证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侦查实验申请、调取新证据的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申诉人高XX的程序权利并未得到依法保障。在申诉人高XX的程序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之前,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即属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以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

二、申诉人高XX并非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凶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高XX系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XX的证据标准远未达到两院三部所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该定案证据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申诉人高XX系致死被害人孟XX的行为人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孟XX的尸检鉴定意见、申诉人高XX的供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被告人逯XX的供述。由该一系列证据可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逻辑模式为:尸检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孟XX所受损伤符合圆形棍棒类物体打击所致;案发时屋内现场只有申诉人高XX手持镐把;被害人孟XX头部遭受打击系在屋内形成,因此认定申诉人高XX系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真凶。

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之证据推理逻辑可见,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害人的尸检鉴定意见,如尸检意见成立,申诉人高XX即是致死被害人的真凶;如尸检意见不成立,申诉人高XX即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真凶,真凶另有其人。

申诉人高XX认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一个当事人是否被判死刑的结论竟然建立在一个主观性的、专家众说纷纭的、且不可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之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为什么不允许申诉人高XX申请重新鉴定?

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背后太多的故事,司法机关考虑政治稳定的定案难言之隐难道就能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吗?本案是非曲折全在于重新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天作孽,尤可违。

申诉人高XX的辩护律师曾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指出:XX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24日所作出的(并)公(法)鉴(尸)字(2010)第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九个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其一:本案共进行过两次尸检,第一次尸检时间距离案发时间37天,第二次尸检时间距离案发时间53天,长达37天的尸检时间使尸检表面损伤检验失去科学意义,且尸检以及照片显示的被司法人员主观认定的类似舟状样损伤并不足为据;其二:尸检意见并未对被害人的其他尸表损伤以及形成原因作出解释;其三:此鉴定意见并非唯一性的司法鉴定意见,纯粹为主观性的价值判断的专家意见,并非对尸检情况进行客观描述的结论,且不可排除其他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如可充电式手电等物体;其四:司法鉴定意见先入为主,镐把作为证据已收集在案,司法鉴定机构受不当影响直接主观认定镐把即伤害致死之凶器,既然认定镐把系故意伤害被害人孟XX致死的凶器,为何镐把上没有被害人孟XX的血迹;其五:鉴定意见未对颅骨粉碎性骨折的相对应皮肤的表面损伤以及形成进行科学解释,如镐把击打不会形成擦挫伤,擦挫伤并不可排除其他凶器同时在被害人孟XX的顶枕部击打所形成,如此损伤以及相应颅骨大面积塌陷性骨折更无法排除被害人顶枕部系被挤压墙角所形成之可能;其六:专家会诊意见不一,与会专家并未排除存在除镐把之外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的可能;其七:鉴定人员未对被害人的颅骨密度、硬度、疏松度进行测量以及模拟实验,以考察是否存在除稿把击打之外的其他可能性存在,如手电、墙角挤压、砖块猛击等,鉴定意见完全靠主观推断;其八:整个诉讼过程中,仅有公安部门一家的鉴定意见,应由别的不属于公安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难道由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而导致无辜当事人被判死刑的刑事冤错案件还不多吗?其九:法官、公诉人并非法医专家,应当将专业的问题交由专业人员去做,法官内心确信在本案中如镜中花水中月。

申诉人高XX认为,该《尸检意见》决定本人生死,且其确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最高院应无条件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必要时开棺验尸,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树立一个司法改革的样板,以先开法治中国之新风气,以洗清申诉人高XX的冤屈,查获真凶。

(二)、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是导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的证据致命硬伤。

其一、案发现场足迹未被采集在案。申诉人高XX进入案发现场后从未到过被害人孟XX身边,侦查机关并未将被害人孟XX身边的足迹予以收集,如何证明申诉人高XX持镐把到过被害人孟XX身边并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XX?

其二、案发现场的手电未被收集在案。申诉人高XX供述现场被害人孟XX手持一个圆柱形的可充电手电与被告人张XX厮打;被告人张XX的供述同样证明被害人孟XX手持圆柱形的可充电手电击打过其后背、后腰、肩部等部位;唯一在现场目击整个案发经过的被害人武XX同样看到当时被害人孟XX手持一个可充电的手电;但存在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重大嫌疑的可充电手电却未被侦查机关收集在案?

第三、被害人孟XX体质特殊,被击打颅骨的部位仅仅25张复印纸厚度,现场发现被害人孟XX的血迹,如被害人孟XX的头部系被镐把击打,被查获在案的凶器——镐把为何没有被害人孟XX的血迹?此镐把上有另一被害人武XX的血迹足以确定此镐把确系申诉人高XX现场手持的镐把。

第四、尸检意见证明,被害人孟XX被打掉三颗牙齿,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并未将三颗牙齿收集在案。此三颗牙齿的被打掉不可排除被害人孟XX被被告人张XX用手掌用力推打面部导致顶枕部位挤压墙角或被告人张XX在将被害人孟XX抱住之后用肩部由下至上撞击被害人的下颌部导致被害人的顶枕部撞击墙角间接导致被害人孟XX顶枕部颅骨大面积塌陷性骨折的可能。

第五、现场勘验照片中明显可见一顶迷彩类的帽子,但侦查机关未予收集在案。帽子是谁的至今无法证明,如现场遗留的帽子是被害人孟XX的帽子,就应对帽子上的痕迹进行微量元素检测,以检测结果来排除被害人孟XX的头部被砖块击打或被挤压墙角的可能。

第六、现场唯一目击整个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武XX至今尚未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今后如其良心发现,自愿陈述真实经过,指证真正凶手,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高XX死刑的结果如何挽救?

其三、申诉人高XX的庭前供述、被告人张XX的庭前供述、被告人逯XX的庭前供述均存在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该一系列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被排除。

申诉人高XX庭前供述反复,且坚称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张XX的庭前供述在2010年12月24日XX市公安局所作的尸检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并未对镐把击打到被害人的头部准确供述,前后反复;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后明确供述镐把击打到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张XX的供述有着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个供述的变化过程证明此供述为虚假供述。被告人逯XX的供述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高XX故意伤害一案中未充分保障申诉人高XX的诉讼权利,认定申诉人高XX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XX的真凶的案件事实之证据严重不足,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贵院在复核此案之时,应依法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高XX判处死刑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维护申诉人高XX的合法权益,洗清申诉人高XX的冤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高XX

辩护人:贾XX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死刑复核法律意见书有相应格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