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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二审的区别以及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5

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有很多人还不能很明确的理解一些法律概念,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庭立方小编精选出其中的一个话题——再审,从再审制度的区分和最高院关于其的规定两个角度,为您解答您的一些疑惑,希望本篇文章能为您提供所需的信息。
一.“再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1.程序启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基础是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它们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是为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依据,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2.提起方式不同
二审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4.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二审)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二.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再审”的两个热点问题的答案,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您在使用相关的法律武器时一定不要弄错了概念,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也要查阅最新的法律条文。如果以上内容还没有解决您的疑问,您可以向庭立方的律师咨询。

审判制度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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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1.程序启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始,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启动基础是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它们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发生,只是为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依据,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2.提起方式不同
二审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4.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二审)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二.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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