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6-11-27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40号
裁判要旨: 一、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合法材料,都可以被用作为证据或者证据辅助材料。初查阶段取得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材料,符合取证主体和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调查当中无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二、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侦查机关对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2)侦查机关在初查时采用威胁、辱骂被调查人的方式。(3)侦查机关在初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因此,人民法院结合上述情况,无法确认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的取证行为具有合法性,故将此阶段取得的被告人尹某的言词材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2024/05/20 17:06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6:44
2024/05/20 10:19
2024/05/19 21:52